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评估和房屋重置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确定以及货币补偿奖励和购房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签约腾退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条例规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分户和合户条件认定的具体办法,低限安置面积确定的具体办法以及操作规程,超出高限安置标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