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在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征地房屋补偿;
(二)违反规定确定评估机构;
(三)未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补偿;
(四)违反规定提高、降低补偿标准或者在规定的范围外实施补偿;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