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应当根据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其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助;选择提供安置房、迁建安置方式并自行安排过渡的,除给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安置费外,应当再分别给予其六个月、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