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四章 住宅用房补偿第三十一条有效被补偿人及其家庭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一)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包括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继承或者析产的原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二)有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