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被补偿人及其家庭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一)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包括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继承或者析产的原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

(二)有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