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及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