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相应处理。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