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