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教育、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商务、民政等部门确定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