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快速协同查处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风险易发区域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协同工作。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制度。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