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重点培育智库专家、技术调查官、专利预审员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深化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推动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