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