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交流和协作,推进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市场运用、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经贸合作示范区知识产权治理新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