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