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