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