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