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标准实施、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公共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