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