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放:
(一)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
(二)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受限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数据:
(一)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开放的。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网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等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