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