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应当向数据提供单位的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通道以接口调用、批量数据使用等方式获取数据。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获取数据的,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