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标发包第十二条有效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发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