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编制、修改、公布职责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三)因保护不力,导致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四)应当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

(五)未依法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