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遗址协同保护,有序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展现大遗址的宏大规模和价值内涵,提升大遗址展示利用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争取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加快大遗址考古研究进度,并为开展考古研究工作提供便利。

在大遗址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建设活动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建设方案依法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