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节 建设活动要求第五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