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