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历史城区的城市功能应当以文化、商贸、旅游为主,根据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调控人口容量,从严控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用房建设总量。

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