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城区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城区的城市功能应当以文化、商贸、旅游为主,根据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调控人口容量,从严控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用房建设总量。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