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发现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
(五)按照要求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