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七章 保障条件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