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并将监测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