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㵲阳河河道管理的范围包括:(一)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二)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三)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