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