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