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订其设立社之外的旅游接待合同;

(二)直接将旅游者交由其设立社之外的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

(三)直接与旅游服务供应商实施旅游业务往来。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