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樟树港辣椒品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品牌保护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湘阴县人民政府负责樟树港辣椒品牌保护和管理,制定樟树港辣椒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樟树港辣椒品牌保护和产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问题。
樟树港辣椒产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内樟树港辣椒种植、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