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党史部门负责红色场馆(所)的展览陈列、解说词等内容的审核和涉及红色文化遗存的文艺、影视、戏剧等作品的审读审看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中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推动相关的公共文化和红色旅游发展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与英雄烈士相关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开展档案文献中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工作。

教体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