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