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前款规定的清单,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不用单独制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会商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