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营商环境教育培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廉洁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培训工作机制,选派国家工作人员到招商和服务企业一线培养锻炼,提升国家工作人员推动发展、服务企业、化解问题、防范风险的综合能力。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