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衡阳日报》、衡阳人大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