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铁路、港航、林业等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