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维护消防安全,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