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开设两个课时的消防安全课程,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