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