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