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市、区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