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同意,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