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