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水利灌溉以及工业废水、农村污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