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原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维护单位。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