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原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维护单位。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