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符合条件开工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申请验基础继续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