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符合条件开工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申请验基础继续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