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许可的;

(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房屋登记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